文永明律师亲办案例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文永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4
浏览量:135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李某的委托,指派文永明律师代理其与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代理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参加了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本案争议焦点的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下二个:一是二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是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一、关于二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1.二原告是原某公司的全部股东。

为证明二原告系原某公司股东,二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四份证据均记载了原某公司的全部股东为二原告,且相互印证,因此可以认定二原告系原某公司全部股东的事实。

被告某公司提出对股东会决议中二原告的签名进行鉴定,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具有恶意拖延诉讼时间的嫌疑。因为上述四份证据均记载有二原告是百吉公司全部股东的事实,且相互印证,单独对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进行鉴定并不能否认该事实,因此合议庭不应同意被告某公司的鉴定请求。

2.原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已转移给二原告。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能够证实:原某公司已经成立了清算组进行了清算,并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在审计报告中已明确说明“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张某和李某收回清算后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并承接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相关税费及处理善后事宜”,即原某公司的全部债权已转移给了二原告。

结合以上说明,二原告取得了原某公司的全部债权,包括本案讼争的债权,因此二原告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200411日起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30-50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原某公司向被告第二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的次日,即2011428日开始计算利息。利率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上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之后利率按照加倍利息计算,直到给付之日。

综上所述:二原告已取得了原某公司所有债权,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文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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