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家属委托,并经被告人李某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参与了本案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对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无异议,但李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对自已一时冲动的行为深感自责,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全面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真诚悔过,因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悔罪表现良好。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系农民,在城里以收废品为生,妻子常年多病无法劳动,还有8岁的学龄儿童需要抚养,生活极其困难。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仍然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四方筹措赔偿款,最终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非常的宽宏大度,对被告人真诚的悔过表示接受,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不想再对一个家庭造成新的悲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的打架行为是由邻里纠纷激化引起,且被害人对于矛盾的激化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系邻里,案发前,两人关系较好。只因孩子之间发生争执一时冲动而打架。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被害人对于矛盾的激化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手段及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犯罪后能够及时悔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不大,并具有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恳请法庭考虑对被告人李某免于处罚或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采纳!
辩护人:文永明